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
行业协会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,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主要包括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银行存款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条 会费标准
(一)一般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2000元;
(二)理事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5000元;
(三)副会长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20000元;
(四)会长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50000元。
第四条 缴费方式
(一)新入会会员收到同意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,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;
(二)同一单位有两人以上同时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,按职务高的缴纳会费;
(三)因故不能缴纳会费的,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酌情减免;
(四)会员可通过银行转账、邮政汇款或现金缴付等方式缴纳会费;
开户行:中国光大银行南京东山支行
开户银行帐号:7663 0188 0000 26641
开户名: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
(五)年度会费于当年3月31日前汇缴协会秘书处,协会秘书处在收到汇款后,及时出具收款凭证。
第五条 本会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关心支持本会工作,并积极给予本会多形式资助和经费捐赠,对给予资助、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布致谢。
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其应尽的义务,应按时缴纳。对无故长期欠缴和不缴会费的会员,经协会秘书处审核,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宣布除名,如属常务理事或理事的,同时取消资格,并通报全体会员。
第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坚持“面向会员、合理支出”的原则。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等会议费开支。
(二)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开支。
(三)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。
(四)本会秘书处办公场所、办公用品、车辆和必要设备的购置支出。
(五)编印业务信息、资料、购发图书报刊等费用。
(六)表彰、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费用。
(七)组织召开本会年会、经验交流会、成果发布会以及开展其他各类活动的开支。
(八)经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。
第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、出纳分设。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,社会捐赠、资助等有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,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5年 1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行业行业协会
2015年1月28日